據公開信息,宿遷市生態環境局日前公布生態環境非現場執法典型案例,實名通報了三家企業涉VOCs環境違法的詳細情況。
2022年3月11日,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湖濱新區膜材料產業園開展走航監測,在走航至江蘇良玉激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廠區周邊時監測數值出現高值,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最高達1106.09ppb?,執法人員立刻對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經查,企業主要從事轉移燙印膜生產,企業環評明確離型、涂布工段廢氣經收集后接入RTO設備進行焚燒處理,現場檢查時企業RTO設備正在運行,但控制設備顯示蓄熱室A、B、C溫度分別為663、630、670攝氏度,爐膛溫度為556攝氏度,設備設定點火溫度為730攝氏度,查閱企業RTO設備技術文件顯示燃燒室爐膛溫度應穩定在800攝氏度,當爐膛溫度超過820攝氏度時系統自動切斷燃料供給,低于770攝氏度時自動點火燃燒,企業RTO實際運行溫度及設定的自動點火溫度均不符合文件要求,查閱RTO運行臺賬歷史記錄顯示蓄熱體和燃燒室爐膛溫度存在大量歷史記錄僅為600多度的情況,部分時段溫度僅為500多度。
針對企業對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1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3萬元罰款。
2022年3月7日,企業用電監控系統平臺出現異常報警,針對該情況執法人員對相關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經查,企業主要從事齒輪加工,現場檢查該公司精車、剃齒、非齒、精磨、熱處理工段正在生產。企業熱處理環節中揮發性有機廢氣經水噴淋+靜電式油煙凈化器+2級活性炭吸附裝置+15m高排氣筒排放,現場風機正在運行,但水噴淋裝置的噴淋泵未接電。
針對企業對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宿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6月14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罰款。
2022年3月30日企業用電監控系統顯示企業噴涂工段廢氣處理設施出現多次用電異常,執法人員對企業開展現場檢查,企業主要從事自動化立體倉庫生產,經查發現企業噴塑工段及固化工段正在生產,但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引風機未開啟,配套的噴淋塔+活性炭吸附+UV光氧處理設施中噴淋塔未運行、活性炭未填裝,現場可見大量廢氣由固化通道兩端未收集直接排放至車間。
針對企業對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工段未按要求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泗洪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5月3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4萬元罰款。